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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船东”?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27 | 浏览次数:

谁才是“船东”?

多年来一直以为“船东”与“船舶所有人”皆可用来指拥有船舶之人,两者可互替。出于习惯,自己很少用及“船舶所有人”,但凡通顺均以“船东”概之。于是遭专家们呲鼻,曰:“船舶所有人”乃正确与正统之体现,而“船东”则是谬误及粗糙的反映,甚至很不正经。若想在专家们把持的杂志或期刊上发表文章,“船东”均应改为“船舶所有人”。遭此打击,胸中难免郁闷,于是翻箱倒柜,上窜下跳,希望能找到一证半据,还以颜色。

“东”在《说文解字》里作“动”解,在《康熙字典》里既作“动”解,也作方位词解。在《汉字源流字典》里,“东”又作“主人”解,举例有房东和股东。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东”字,共有四个解释,其中第三个解释是:主人,例子包括:房东、股东、东家。因此,以词典为证,“船东”两字是可以解释为“船舶的主人”,即“船舶所有人”的。

专家们规定一律用“船舶所有人”替代“船东”应当是认定两者是同义词,否则便是狸猫强换太子。但“船东”并非“船舶所有人”的简称或俗称。至少在航运界两者是有区别,且妇孺皆知,童叟共晓。“船舶所有人”指的是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所有人的船东,即“注册船东”或“登记船东”,英文是registered owner。而“船东”既可以用来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所有人的船东,也可以用来指虽没登记为所有人,但与船舶有密切相关的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受益船东”便是指实际控制船舶及其收益,但没有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无论专家们是否高兴,“受益船东”是无法经过正规化改为“受益船舶所有人”的,因为受益船东不是船舶所有人。

租船合同通常由两方组成,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也被称为“船东”,就像承租人又被称为“租家”一样。作为租船合同出租人的船东同样不能正规化为“船舶所有人”,因为他们可能是出租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但未必始终是出租船舶的登记所有人。转租在航运界司空见惯。为了区别,不是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出租人又被称为“二船东”(disponent owner)。这里的“二船东”恰如“二房东”一样,没有明显的贬义,但若把它正规化为“二船舶所有人”,恐怕无端惹人不快,因为虽然不是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但未必就是“二”的。正如“船东”不讨专家们喜欢一样,“租家”和“租船人”一样遭专家们的嫌弃,唯一能登堂入室的是“承租人”。但有意思的是,专家们虽然对“船舶所有人”钟爱有加,但在此却偏爱了“出租人”。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作为卖方的船厂也常被称为“建造人”,而合同的买方则被称为“船东”。这里的“船东”同样不能被“船舶所有人”替代,因为在订立合同之时,他并不是船舶所有人。按照专家们的脾气,“建造人”倒应当替换为“船舶所有人”,因为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建造人才是在建船舶的所有人。硬要将“船东”改为“船舶所有人”的,也必须加上“未来”两字,否则船舶建造合同就会变成“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勾当了。

“船东公司”也是一个常见的词,一般用来指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送的公司,例如:马士基、环球航运、东方海外、皇家加勒比等都是航运界响当当的大船东。但若翻一翻他们的老底,没有一艘船是登记在这些船东公司名下的。专家们若把“船东公司”改为“船舶所有人公司”,其结果只能是名不符实。而且,“船东公司”虽然被专家们正了名,但他们多半是不领情的。因为不将自己的船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航运界的通行做法。笔者曾在香港明华公司工作过数年,明华公司当时在香港是仅次于环球航运的大船东,但明华公司不拥有任何一艘船。顶着“船舶所有人”的盛名,却不拥有任何船舶恐怕又会遭到专家们的另一番指责。

在航运界“船东”得到采用应当出于习惯,一种行业的习惯。在航运界,“船舶所有人”即船舶登记所有人是一个被淡化的概念,而且是被故意淡化的概念。航运界在乎的是否拥有船,至于是否被人称为船舶所有人不重要。非但不会有人会为之追求,相反唯恐避之不够远的人却大有人在。大量的单船公司的设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在那些真正拥有船的人堆里,他们可能不会在意到底是被人称为“船东”还是“船舶所有人”。相反,他们会尽可能地不让人称为“船舶所有人”。

英文中的shipownerowner是两个与“船东”和“船舶所有人”有瓜葛的字。按照专家们的专业水准,shipowner应当译为中文的“船舶所有人”,而将owner亦译为“船东”恰似硬吞下一个死老鼠,胸中作梗。上策应当是允许使用shipowner但禁用owner。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第二版《汉英大辞典》和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新世纪汉英大词典》都收录了“船东”和“船主”,英文都是shipowner。没有收录“船舶所有人”无疑凸显了他们的不专业性。同样不专业的还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和2008年出版的第三版《英汉法律词典》都把shipowner译为“船主”和“船东”,而不是“船舶所有人”。同样不懂事的还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第二版《英汉大词典》和2009年出版的第四版《英汉大词典》,虽然把shipowner译为“船舶所有人”,但同时也将其译为了“船东”。恐怕专家们是饶不了这些出版社了。

坚持要拿“船舶所有人”替换“船东”的一个理由似乎是我国法律没有采用“船东”,而是“船舶所有人”。如果真是这理由,那是一个简单的“荒谬”无法修饰得了的理由。专家居然要平头百姓写出法律的味道来,难道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出口落笔皆成法的局面。我国《海商法》是一部借鉴了国际公约规定的先进的法律,有幸被我国《海商法》借鉴的也包括1976年《海事责任限制公约》第1条第2款。该第1条第2款到了中文便是:“…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恐怕是管理人太过不正统了,故而在借鉴过程中被作为糟粕而扔掉了。但是一旦承租人和经营人都可以自称“船舶所有人”的话,一味坚持“船舶所有人”的神圣性可能也就不再有太大的必要了。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船东的立锥之地,但却有“股东”的藏身之处。与船东相比,股东显然是幸福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可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不知道专家们是否仅与船东有过节,故盯着船东不放,还是先拿船东开刀,接下来收拾“股东”,甚至还不会放过“房东”,最终都要把他们赶尽杀绝,迎来“股票所有人”或“股权所有人”和“房子所有人”的新时代?

要在文章中把所有“船东”都换成“船舶所有人”至少是极其无聊的矫情。正如硬是要把放屁说成是:消化道的多余气体随同肠蠕动由肛门带着响声排出的一种肠道正常运行的表现。如果专家们是出于正统的考虑而摒弃“船东”的话,我一样可以矫情一把,提出将“船舶所有权人”替代“船舶所有人”设想,因为“船舶所有权人”显然更为正统,尤其法律意味浓郁。

其实,专家学者或认为自己是专家学者的人统一使用“船舶所有人”,平头百姓或明白自己成不了专家学者则可放开使用“船东”。泾渭分明,拙劣清晰,倒也是一道不错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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