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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疫情防控 | 海关法律问题你问我答
来源:黄埔海关 | 发布时间:2020-03-24 |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分级防控,有序复产。

小编梳理了大家关注的海关依法防疫法律知识,现在我们就开始你问我答吧~

Q:

目前国外确诊病例已逾十万人,疫情期间海关如何加强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A: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重庆海关依法采取严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内防输出、外放输入,对所有出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巩固现有防控成果,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三查”即查验健康申报、开展体温筛查、实施医学巡查。“三排”即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实验室检测排查、“一转运”即海关关员对“三排”当中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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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入境前已经有症状或者已经确诊的人员,故意隐瞒病情,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A:

国外疫情攀升,防止境外疫情输入成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均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出规定。重庆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将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海关要在各口岸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以及接受检疫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同时,要加大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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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怎样填报健康申明卡?目前第五版健康申明卡有什么变化?

A:

为了防控疫情跨境传播,根据口岸疫情防控形势和相关判定标准变化,海关总署印发了第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明卡》,并于2020317日正式启用。同时,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也已更新至最新版本,出入境人员在到达口岸之前就可以使用手机进行申报,凭生成的二维码,在口岸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第五版健康申明卡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增加“因公来华或归国邀请方接待方”;2.申报的症状具体要求为“过去14日内或出/入境时”,同时增加了寒战、鼻塞、流涕、呕吐、腹痛等10个症状申报;3.服药时间由“过去72小时内”改为“过去14日内”,并增加了“是否服用止咳药”;4.病毒检测结果由“阳性、阴性、结果未知”三个选项改为“是否为阳性”一个选项;5.结尾部分增加了隐瞒或虚假填报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以及填报人 “如有虚假申明内容,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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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新冠肺炎海关法律法规中如何定性?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新冠肺炎纳入法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Q:

海关如何判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A: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则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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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冠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海关具体有哪些管理措施?

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实施隔离。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依法实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时,实施留验。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4、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5、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6、疫情报告与通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Q:

出境或入境的飞机上发现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如何处置?

A: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二)出发站、经停站;(三)机组和旅客人数;(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入境航空器未经检疫,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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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出入境人员为什么要进行健康申报?

A: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具体方式可以纸质填写,也可以使用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健康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Q:

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

(一)行政责任

警告或罚款。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二)刑事责任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恶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因此,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禁止恶意向医务人员、附近社区居民等传播“新冠肺炎”。

 

Q: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规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

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提醒:《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干扰有关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妨害公务犯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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